健信生物LB1410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LB14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免疫原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期临床试验

   2025-03-10 18
核心提示:健信生物LB1410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LB14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免疫原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期临床试验试验目的主要目的(1)评价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6、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使用抗惊厥药物的患者除外)。5、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LB1410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2、(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和安全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

健信生物LB1410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LB14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免疫原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LB141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LB1410的药代动力学(PK);

(2)初步评价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3)评价LB1410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LB1410临床活性相关的药效学(PD)生物标志物、探索接受LB1410治疗的患者的生存期等;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及以上(包含18周岁),性别不限;

2、(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和安全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ECOG评分0-1;

4、预期生存期12周的患者;

5、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RECIST1.1,淋巴瘤根据RECIL2017);

6、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者必须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1)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BPC)≥100×109/L或大于实验室的正常值下限;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g/dL(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

(2)肝脏:总胆红素≤1.5x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xULN);转氨酶(ALT/AST)≤3x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x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需排除转氨酶(ALT/AST)≥3xULN且总胆红≥1.5xULN的情况;

(3)肾脏:血清肌酐≤1.5×ULN;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formula计算);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7、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LB1410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9、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1、在使用试验药物之前、期间怀孕或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打算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有生育潜力但不愿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人;

2、持续或近期(5年内)有明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3、在首次使用LB1410之前的2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4、活动性感染,包括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1000拷贝/mL或200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等;

5、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LB1410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6、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使用抗惊厥药物的患者除外);

7、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及以下(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耳毒性除外,其相应排除标准为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下);

8、有器官移植史;

9、从任何既往的手术中恢复不充分,或在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10、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有临床意义和/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mmHg)或有临床意义上的心律失常;

(2)心电图检查女性QTc470毫秒、男性450毫秒,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研究之前3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1、Ⅰ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12、研究者认为给予试验药物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毒性评估、或无法解释的潜在医疗状况;

13、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

1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5、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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