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信生物LB1410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LB14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免疫原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LB141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LB1410的药代动力学(PK);
(2)初步评价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3)评价LB1410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LB1410临床活性相关的药效学(PD)生物标志物、探索接受LB1410治疗的患者的生存期等;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及以上(包含18周岁),性别不限;
2、(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和安全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ECOG评分0-1;
4、预期生存期12周的患者;
5、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RECIST1.1,淋巴瘤根据RECIL2017);
6、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者必须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1)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BPC)≥100×109/L或大于实验室的正常值下限;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g/dL(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
(2)肝脏:总胆红素≤1.5x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xULN);转氨酶(ALT/AST)≤3x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x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需排除转氨酶(ALT/AST)≥3xULN且总胆红≥1.5xULN的情况;
(3)肾脏:血清肌酐≤1.5×ULN;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formula计算);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7、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LB1410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9、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1、在使用试验药物之前、期间怀孕或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打算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有生育潜力但不愿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人;
2、持续或近期(5年内)有明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3、在首次使用LB1410之前的2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4、活动性感染,包括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1000拷贝/mL或200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等;
5、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LB1410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6、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使用抗惊厥药物的患者除外);
7、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及以下(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耳毒性除外,其相应排除标准为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下);
8、有器官移植史;
9、从任何既往的手术中恢复不充分,或在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10、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有临床意义和/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mmHg)或有临床意义上的心律失常;
(2)心电图检查女性QTc470毫秒、男性450毫秒,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研究之前3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1、Ⅰ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12、研究者认为给予试验药物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毒性评估、或无法解释的潜在医疗状况;
13、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
1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5、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