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集团中奇制药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期临床试验

   2025-03-10 58
核心提示:2、入组受试者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肿瘤,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者,且不适合进行以治愈为目的的根治性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由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注射用阳离子紫杉醇脂质体治疗的患者,并符合以下相应阶段的瘤种要求:a)StageI:不限实体瘤瘤种(乳腺癌、胰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癌、卵巢癌优先)。6、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系统实验室检查值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临床试验,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有)、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和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评价注射用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2、入组受试者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肿瘤,且无标准治疗方案,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者,且不适合进行以治愈为目的的根治性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由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注射用阳离子紫杉醇脂质体治疗的患者,并符合以下相应阶段的瘤种要求:

a)StageI:不限实体瘤瘤种(乳腺癌、胰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癌、卵巢癌优先);

b)StageII:依据StageI结果,由研究者和申办方确定试验瘤种,暂定:瘤种1:乳腺癌(TNBC)瘤种2:胰腺癌瘤种3:其他可能的瘤种

3、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的定义源于RECIST1.1版标准。

4、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5、预计生存时间超过3个月。研究者判定病人在基线时无心功能不全症状,心电图无严重异常。

6、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

系统实验室检查值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90×10^9/L

●血红蛋白≥90g/L或≥5.6mmol/L

肾脏

●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

肝脏

●总胆红素≤1.5×ULN(含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AST和ALT≤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女性应为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拟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8、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在接受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依研究者判定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清洗期,如对于内分泌药物,为了避免让患者等待过长时间,可以适当缩短清洗期;对于有干扰的单抗类药物,在有必要的时候,需要适当延长清洗期。

2、接受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手术或尚未从之前任何有创性操作中完全恢复。

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4、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5、有活动性感染者(NCICTCAEv5.0≥2级)。

6、有II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NCICTCAEv5.0)者。

7、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8、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者,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检测≥1×103IU/mL的受试者;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1×103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9、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

10、已知的有对脂质体或紫杉醇过敏史者。

11、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如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及以上、左室射血分数(LVEF)≤50%及发现血栓者、男性QTcF450msec或女性QTcF470msec等;有严重脑血管疾病史如脑卒中史的患者。

12、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3、需要合并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各种放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治疗等)。

14、筛选期经超声检查发现有肢体血管血栓形成的患者,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

15、经研究者判断有严重的肺部阻塞,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不适合参加研究者。

1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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