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受技术局限、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部分周期可能出现未达预期结果的情况,此时 消费者能否申请退款 ,需结合服务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本文聚焦5类常见失败场景,解析其法律依据与实操逻辑,帮助公众厘清权利边界。
一、试管婴儿服务的基本法律属性与退款前提
试管婴儿服务本质是医疗机构或辅助生殖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与技术服务结合的复合型服务 ,涉及促排卵、取卵、胚胎培养、移植等多环节,收费通常包含检查费、药费、手术费、实验室操作费等。根据民法典与医疗相关法规,退款请求权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服务机构存在 违约行为或过错 ,二是该行为直接导致服务目的无法实现或造成消费者损失。
实践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试管婴儿服务协议》是重要依据,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协议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加重其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例如,某机构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均不退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法院否定效力。
二、5类常见失败场景的法律依据与退款分析
场景1:因机构过错导致治疗失败
此类场景指因医疗机构或辅助生殖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 操作不当、流程违规、设备故障 等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可避免的治疗失败。例如,促排卵药物剂量计算错误引发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影响后续取卵;胚胎培养箱温度异常导致胚胎停止发育;移植操作中误将不合格胚胎植入宫腔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机构过错被证实,消费者可主张 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因过错导致的额外损失 (如重复治疗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需注意,证明机构过错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鉴定,消费者应妥善保存病历、检查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
场景2: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
部分机构为吸引客户推出“包成功”“多次周期保障”等宣传,但实际服务中未兑现承诺。例如,协议明确包含3次胚胎移植机会,但仅实施1次便以“无可用胚胎”为由终止;承诺使用进口促排药物却替换为国产仿制药;约定由副主任医师主刀但实际由实习医生操作且无告知。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强调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依据协议要求 退还未完成服务的对应费用 ;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还可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例如,某机构宣称“专家全程跟进”却从未安排专家参与,消费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场景3: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客观障碍无法继续治疗
此处“客观障碍”指非因消费者或机构主观原因,且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外部因素,导致治疗无法按原计划推进。典型情形包括:机构因资质问题被卫生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合作实验室因疫情管控临时关闭;关键设备突发故障且无备用方案;机构搬迁至外地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就诊等。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定义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可抗力可免责的前提是“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若障碍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机构因经营不善主动停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其他情形下,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退款责任。
例如,某机构因未取得最新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被暂停服务,消费者已支付的后续周期费用可要求全额退还;但若因机构自身管理混乱导致设备长期故障,消费者除要求退费外,还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
场景4:消费者因健康风险被迫中止治疗
试管婴儿治疗中,部分消费者可能在检查或促排阶段发现 严重基础疾病、身体不耐受或其他健康风险 ,经医生建议必须终止治疗。例如,促排过程中出现重度肝肾功能损伤;术前检查发现未控制的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年龄增长导致卵巢功能急剧衰退至无法获取合格卵子。
此场景下,退款的关键在于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与“机构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若机构在签约前已充分告知治疗潜在风险(如促排可能引发的不适反应、年龄对成功率的影响),且消费者系因自身健康变化主动或被动中止,通常视为 不可归责于机构的合同解除 ,机构应退还未发生服务的费用(如未使用的药费、未实施的移植手术费),但已产生的检查费、前期药费可能不予退还(需看协议约定)。
反之,若机构未如实告知风险(如隐瞒某类药物对特定体质人群的禁忌),导致消费者因未预见的风险被迫中止,则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机构对过敏体质消费者未提示促排药物的过敏风险,致其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消费者可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医疗费。
场景5:治疗结果未达约定标准且无合理理由
部分机构会与消费者约定“成功率保障条款”,如“移植后14天血HCG值≥50mIU/ml视为成功,否则全额退款”或“3个周期内未妊娠退还80%费用”。若最终结果与约定标准不符,且排除消费者自身原因(如未按医嘱用药、频繁熬夜影响内膜容受性),消费者可主张退款。
法律依据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协议明确约定了结果标准及未达标的处理方式,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显失公平)。
需注意,“成功率”本身受多种因素影响,机构常通过“概率性表述”规避责任(如“临床妊娠率约60%”)。若协议仅笼统承诺“高成功率”而无具体标准,消费者难以直接主张退款;但若明确“未妊娠即退款”且排除了消费者过错,则可要求机构履约。例如,某协议约定“3次移植未着床退还全部费用”,消费者完成3次移植均未着床且能证明遵医嘱配合,即可要求退款。
三、不同失败场景的退款处理对比
| 场景类型 | 核心特征 | 法律依据 | 可主张退款范围 | 举证要点 |
|---|---|---|---|---|
| 机构过错导致失败 | 操作不当、流程违规、设备故障等机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已支付全部费用+额外损失(如重复治疗费) | 医疗记录、过错鉴定、因果关系证明 |
| 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 未履行协议内容(如次数、药物、人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未完成服务的对应费用+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 服务协议、宣传资料、实际服务记录 |
| 客观障碍无法继续 | 非不可抗力的机构或外部原因(如停业、设备问题)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未发生服务的费用 | 障碍证明(如停业通知、设备故障报告) |
| 健康风险被迫中止 | 消费者因自身健康原因终止,机构无过错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未发生服务的费用(已产生费用依约) | 医疗诊断证明、机构风险提示记录 |
| 结果未达约定标准 | 符合协议中“未达标退款”条件且排除消费者过错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全部费用 | 协议条款、结果检测报告、消费者配合证明 |
四、申请退款的实操建议与注意事项
1. 签约前:明确条款,留存证据
签订服务协议时,需重点关注 服务内容、次数、药物品牌、操作人员资质、成功率定义、退款条件、争议解决方式 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对于“包成功”等宣传,要求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具体标准。同时,保存宣传资料、沟通录音、聊天记录,以备后续举证。
2. 治疗中:完整记录,及时沟通
治疗期间,妥善保管所有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药物清单。若发现机构未按约定操作(如更换药物、减少次数),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如邮件、函件)。出现健康问题需中止治疗时,要求医生出具详细诊断说明,明确中止原因与机构是否相关。
3. 争议发生后:优先协商,依法维权
若需申请退款,首先与机构协商,提出明确的退费金额及依据。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针对医疗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针对虚假宣传)。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合同效力鉴定。
试管婴儿服务的退款问题,本质是 契约精神与权益保护 的平衡。消费者需理性看待技术局限性,在签约前充分了解风险与服务细节;机构则应恪守诚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当纠纷发生时,依托法律武器厘清责任,既能维护自身权益,也能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